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2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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