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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与曹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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