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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万荣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谷庄村委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万荣**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委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为给本村建卫生所、盖村委办公房,约定原告施工队给其建筑,当时双方约定完工即付工程款,2013年10月份,原告又受约给被告干了其他工程项目,原告按被告的约定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后,被告先后给付了我部分工程款,至2015年2月7日欠我工程款24000元,被告给我出具了欠付工程款手续。由于此款是民工的工资款,我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拖,无奈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支持我的合理诉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青**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和2013年10月份,原告李**两次给被告青**委会建筑村卫生所及其它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24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暂欠到,偏店村李**工程队给村建筑卫生所、村委会工程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的欠款手续。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青**委会未能给付,故原告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青**委会立即归还欠原告工程款2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工程款手续,证明原告给被告建筑卫生所及其它工程所欠的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给被告青**委会建筑卫生所及其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出具了暂欠款手续,故本院对原告给被告实施工程建筑的事实及被告欠工程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青**委会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的主张证据充分其诉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万荣县**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工程款24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万荣**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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