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新春诉被告才金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新春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奚新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奚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3元,由原告奚新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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