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郭**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张**申请白春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崔**与敖敦其木格、呼恩勒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中华与任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杨**、杨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曾用名杨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永诉于*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阎**与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