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拉担任审判长,同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高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诉称,被告张**于2012年5月31日给原告姚**出具欠据一枚,因被告张**拖欠原告姚**建房款10000元,被告张**当时没有钱给付原告姚**,被告张**便给原告姚**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2012年12月31日给付,如到期不能给付,被告张**承担2000元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姚**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故原告姚**起诉被告张**偿还建房款10000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2000元。并由被告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姚**为被告张**建房,房屋建完后当时被告张**未付原告姚**建房款,2012年5月31日被告张**为原告姚**出具了欠据一枚,并约定此建房款被告张**于2012年12月31日给付原告姚**,并约定如到期不能给付,被告张**承担2000元违约金,此建房款到期后经原告姚**多次向被告张**催要,被告张**一直没有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2012年5月31日被告张**为原告姚**出具的欠据一枚及奈曼旗某某镇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为被告张**建房,完工后被告张**应及时给付原告姚**报酬。被告张**为原告姚**出具的欠据记录有建房欠款10000元及时间,并约定了违约形式,并且有被告的签字,该欠据具备债权凭证的形式要件,被告应按欠据记录的数额及违约方式支付原告姚**的报酬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非因法定理由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10000

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1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