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于**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于**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份盖房,被告当时通过其姐夫赵**找到原告,被告与原告协商,被告以20000元的工钱将建房工程包给原告,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3年4月份开始动工,于2013年10月份完工,并交付给被告,被告便正常入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被告只给付工钱15000元,欠5000元给原告写了欠据,约定在2014年端午节前给付。原告在2014年端午节时找到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墙面和地面有裂纹为由拒绝给付欠款,故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给钱,因为我觉的地面基础及窗台有裂纹,房屋有质量问题,如果原告将我的房屋全部维修好,我同意给原告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帮被告建设房屋,约定建房工程款为20000元。2013年10月份,该工程完工,被告已实际入住。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5000元,尚欠5000元。2013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端午节付款(2014年6月2日)。因为被告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给付欠款,故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以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形成书面建房施工合同,但原告确已实际将房屋建成,被告也向原告出具欠据,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给付拖欠原告的5000元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节,因该房屋建成后被告一直实际居住,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于**工程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以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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