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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有限公司,中铁**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长铁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属于管辖权确定之后的实体审查内容,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的u0026ldquo;铁路修建合同u0026rdquo;,被上诉人也未提供出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有u0026ldquo;铁路修建合同u0026rdquo;。在管辖权争议未确定之前,法院不能对争议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是一审裁定却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双方以实际行动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主要条款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是对实体内容进行的审查,既无任何法律依据,又明显属于程序违法。2、吉林省**中级法院将本案定性为u0026ldquo;铁路修建合同纠纷u0026rdquo;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u0026ldquo;铁路修建合同u0026rdquo;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争议定性为u0026ldquo;铁路修建合同纠纷u0026rdquo;,那么,在纠纷发生之前,双方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签订u0026ldquo;铁路修建合同u0026rdquo;,而事实上,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u0026ldquo;铁路修建合同u0026rdquo;。3、一审裁定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双方以实际行动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主要条款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请问双方实际履行了哪些大部分主要条款?是u0026ldquo;标的u0026rdquo;、u0026ldquo;数量u0026rdquo;、u0026ldquo;质量u0026rdquo;?还是u0026ldquo;价款或者报酬u0026rdquo;等等?因此一审裁定认定无任何依据,是错误的。4、依据《最**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规定:u0026ldquo;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u0026rdquo;。因此,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合同纠纷只有以上9种纠纷,不包括其他类别的合同纠纷。5、适用《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有书面铁路修建合同,但是,长**中院在无任何书面铁路修建合同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却将本案归类于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并以此条规定裁定其有管辖权,明显属于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限公司以其在长吉城际铁路建设过程中完成了T梁预制、T梁**、支座安装等施工任务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铁**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及利息。《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施工行为地在吉林市,且诉讼标的额在长春**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故长春**级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中铁**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

综上,中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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