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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有全与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有全诉被告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有全、被告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3月17日,我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我为被告建筑瓦房,面积为87.4㎡,工程总价款为62900元,之后又增加工程款2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余欠工程款14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4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时间及建房面积、工程总价款均对,但原告没有给我增加工程。我现在尚欠原告工程款12000元,现在房屋有漏雨等质量问题,如果原告将房屋维修好了,我同意给付剩余的工程款12000元。

根据原告诉请、被告答辩,本院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

被告应否给付原告工程款14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供如下证据:

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用此证明2011年3月17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为被告建筑房屋,面积为87.4㎡,工程总造价629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表示无异议。

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评析认证情况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原告为被告建筑瓦房,面积为87.4㎡,工程总价款629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50900元。

本院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据此,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建筑房屋,总工程款为629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50900元。原、被告之间建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增加工程款2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张,因合同中并未约定,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为其建筑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此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白**给付原告宁有全工程款12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100元,原告承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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