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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宫慧新与安海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宫*新诉被告安*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新、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宫*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宫*新诉称:2012年6月间,被告雇佣原告装修房屋,并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总价款195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48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工程款48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方**及庭审调查,本院归纳本案当事人涉及的主要问题:

被告应否给付原告尚欠工程款4800.00元及利息?

原告围绕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提供如下证据:

一份“房屋装修合同”。证实工程的造价、约定内容等。

2、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完工确认书”和一份“装修材料清单”。证实工程完工时间及装修材料使用情况等。

3、一份“欠据”。内容为:“欠条,人民币:肆仟捌佰圆整,:4800.00元,月利2分,欠款人:安海成,2013.12.6”。证实被告的欠款时间、欠款金额等。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上述证据未进行质证。

经过庭审当事人举证,本院评析认证情况如下:

原告围绕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提供了证据1、2、3予以证实,因被告未到庭提出辩解性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

2012年6月间,被告雇佣原告装修房屋,并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总价款195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4800.00元,并出具一份欠据。

本院根据原告的诉求,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提出被告尚欠工程款4800.00元,提供了证据1、2、3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理应予以偿还。另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有明确约定,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安**给付原告张**、宫*新工程款48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时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安**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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