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王**、王立志、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有忠诉被告王**、王立志、崔**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李**、人民陪审员刘**、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第一、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0月初,我与第一被告王**签订房屋建筑合同,我包工包料为被告建三间房屋,总造价为150700.00元,2014年10月16日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合同约定被告在2014年12月末前结清全部工程款。然而到期后被告没有付款。经协商,由被告王立志担保,我同意将付款日期延到2015年1月末。但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付。现三被告没有付款诚意,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即三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1507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1.5分给付利息。

被告王**未到庭答辩,但向本庭提供的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所谓的《合同》无法律依据,又显失公平。共同所有权人:我的妻子不知情。得知权利被侵害后表示坚决不同意。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中规定的,属于集体的空地双方用于抵顶欠款,不仅违反了法律,同时又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二、工程款中已有利润,索要利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欠工程款中已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工程不合格,被答辩人无施工资格和资质,要求被答辩人出示相关机构验收的合格证或认定书。被答辩人不出具,被答辩人有违法违约之事实,不同意给付工程款。三、工程造价25万元。答辩人为工程支付了约7万元人民币在前些年进行宅基地整理。原是大坑,购买土方回填,雇佣翻斗运输,铲车平整,吃喝招待费,仅在施工中为招待被答辩人就达三千多元。四、被答辩人出尔反尔,不守诚信。答辩人无足额建房资金被答辩人是知道的,当时是考虑建完房用房子抵押贷款和农业收入支付建房款。由遭受雹灾,收入减少,银行贷款要建房的合格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证,到处借款又借不到。做还款计划被答辩人又不同意。先行支付两万元又不要,给车抵债也不要。用房子抵债给答辩人找差价今天同意明天又不同意,出而反尔,答辩人无奈。五、合同、协议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变化多端,威胁恐吓答辩人,在无奈情况下与被答辩人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合同、协议等。其中内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六、被答辩人申请法院限制了我以房筹资还款的权利。答辩人本打算用房屋贷款或出卖变现,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目前,被答辩人人为阻止。人民法院又进行查封、冻结、保全。上述行为限制了答辩人的积极守法还款行为,因此我穷尽了办法。七、被答辩人的告诉错列了主体,被答辩人乱用诉权、错列主体。与王立志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王立志为我担保。综上,提供上述书面答辩,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寄给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答辩人自行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被答辩人崔**未到庭答辩,但向本庭提供的书面答辩状辩称:何**为我家包工包料建设房屋。当时我告诉他:“靠地收入、靠贷款,靠借款,这都不一定,咱们先说明一下,我家没有存款。”当时何**说:“没关系,有何*在,有钱无钱都能盖房子。我和你爸是多年的好朋友,差不了事。”目前真的差事了。房屋建得质量也不好,为了建房又支付吃喝费,买一些材料和运费。多年前整理房场,回填土方,用车用人,花了七万元。也不给找差价,现在又逼着要钱,真是阴阳两面脸。2014年10月16日,何**带人到王**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在我回白城娘家的时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二人将本属于我们夫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周边属他方所有土地一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以抵债的方式转让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后来我知道后向王**、何**提出了抗议。我不同意。二是价格低。三是经济损失严重。四是无权处分集体和我的财产。五、违法的事不干。六、不是王**的真实意思,盖房子不如不盖了,盖完白给了何**。我们还要白浪费时间和宅基地及大约十万元的前期费用。存在欺诈,更可恨的是带人到家威胁、恐吓。和王**签订了《承建合同》,过了几日,何**又弄了一份协议,并自己签上了名字拿来让我签。我不同意王**和何**的合同。如果有验收合格正式批文后,我们用房办证贷款还钱,可是法院不许,并下了(2015)洮黑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遵守法律,我们没有办法。我前几天到法院起诉,让法院确认《承建合同》无效。可是法院要钱太多,没有钱。现在何**又起诉了,还是房子,妄想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之目的,达到低价取得房子,再要一些利息,占有周边属于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之目的。我将证据的复印件邮递给法院,请做出公正判决。综上请求驳回告诉,不同意给钱支付利息。也不同意给房子,如要房子就是25万元,找给我们差价10万元。不然就拆除恢复原状。

被告王立志未到庭答辩,但向本庭提供的书面答辩状辩称:一、王**、崔**都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己行使在法律范围的一切权利,我无权干涉。也无义务承担他们的义务。二、王**和何**处分夫妻共有的财产是存在错误的。崔**不知情,不在场,何**带人恐吓王**,我怕打起来,触犯法律,假用担保的意思化解了矛盾。我担保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三、王**、崔**农业雹灾欠收,贷款又无能,借钱又没人借,何**要房子王**和崔**损失大,不同意。想卖房或贷款,这一希望法院又不允许了,还要遵守法律。如果何**想要房子可以,我调解一下23万元,不赔不挣,给找8万元差价,同意不同意法院判吧。

根据原告的诉称三被告的书面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是:

三被告是否应当连带给付原告建房款150700.00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原告何**与被告王**签订承建合同,原告何**为被告王**承建两坡彩钢瓦房一栋,施工面积为13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50700元。工程款由原告何**全部垫付。并约定该款于2015年12月末付清。后第一被告王**向原告何**出具了欠据一份,并由第三被告王立志提供担保。并将还款日期延到2015年1月末。至还款日止,被告王**与王立志未能偿还。因第二被告崔**与第一被告王**是夫妻关系,故原告何**将崔**一并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王**与原告何**签订的承建合同、被告王**向原告何**出具的欠据、本庭对被告王**作的调查笔录为证,本庭予以足资认证。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王**欠原告何**建房款150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应予给付。而被告王立志作为建房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崔**与被告王**是合法夫妻,该承建合同及因该合同而产生债务是被告崔**与被告王**夫妻存续期间产生,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被告崔**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按月息1分五厘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在欠据上没有约定,本院仅支持从欠款到期之日起按同期人**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第124条之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崔**、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欠款本金1507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按同期人**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600元由被告王**、崔**、王**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