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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向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份,我为被告建筑房屋,被告欠工程款28000元,此款经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了欠据,约定同年12月30日给付,并自2014年1月29日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还款期过后,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8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袁**未到庭答辩。

根据原告的诉求,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

被告应否给付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

原告围绕争议焦点提供如下证据:

欠据一张。内容为:“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自2014年1月29日起月利2分至12月30日前还清,备注:超期每月加罚200元,欠款人袁**,2014年7月14日写”。

被告袁**未到庭质证。

被告袁**围绕案件争议问题未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评析认证情况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质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1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家的饭店、旅店进行改建装修,被告欠工程款28000元,此款经多次索要,被告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了欠据,约定同年12月30日给付,并自2014年1月29日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还款期过后,被告未给付。

根据原告的请求,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针对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为被告家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完成了房屋装修,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欠款。现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袁**给付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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