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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诉被告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姜**与毕**系母女关系,被告与毕**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我与姜**、毕**协商,我为他们建筑砖瓦房,面积为80㎡,工程总价款68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工程款56000元。2012年10月29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份,金额为12000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此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请,本院归纳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为:

被告应否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

原告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提供如下证据:

1、欠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上款系欠建房款。还款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还清。欠款人魏**,2012年10月29日。

被告未到庭质证。

验收合格单一份,主要内容为:姜**、毕**建房工程结束,工程质量合格,没有异议。验收人:姜**、毕**。2012年10月29日。

被告未到庭质证。

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当事人举证,本院评析认证情况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2,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交书面辩解性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采信,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由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姜**与毕**系母女关系,被告与毕**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原告与姜**、毕**协商,原告为姜**、毕**建筑砖瓦房,面积为80㎡,工程总价款68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工程款56000元。2012年10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12000元的欠据一份,还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此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被告现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本院根据原告起诉以及当事人举证情况,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据此,姜**与毕**系母女关系,被告与毕**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姜**、毕**协商,原告为姜**、毕**建筑房屋,总工程款为68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6000元。余欠工程款1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建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此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给付原告焦*工程款1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8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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