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慧新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新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