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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日签订协议,商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二座平房,面积为120平方米。其中,二座房屋的劳动报酬为35000元;棚子、围墙的劳动报酬为6000元;木工劳动报酬为3700元;刮大白、内外墙乳胶漆包工包料费为3500元,共计48200元;所建房屋于同年10月30日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约定于2014年年末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到期后向被告提出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共计48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情属实,数额也正确。因为去年养猪赔了不少钱,暂时现在偿还不了。

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于2015年春节前就所建房屋进行结算,被告方共拖欠原告劳务款482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

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故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认证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10月初,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在图们市安山村盖两间房屋(约120平方米)。2014年10月30日该房屋建设完毕,经被告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春节前,双方进行结算并写下单据一份,内容为“2014年10月2日图们市安山,安山王**个人住宅二家每家60平方米(包活人王**)合计120平方米,盖房手工费3500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后加盖棚子、围墙6000.00(陆**整),后加木工费3700.00(叁仟柒佰元整),后加刮大白、外墙乳胶漆包工包料3500.00(叁仟伍佰元整),合计48200.00元(肆万捌仟贰佰元整)2014年10月30日完工,王**验收合格。2015年年前一次付清。双方同意。2014年10月30日。付款人王**,包活人王**”。被告于2015年春节前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现金,余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施工方同被告就建设其住宅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建设完毕,并通过被告验收合格,已交付被告使用。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至今未全部支付,应视为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2000元,应在总价款中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王**支付工程款462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0元,由被告王**负担477.50元,由原告王**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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