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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