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陆**、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陈**与费**、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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