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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费**、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费春益、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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