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王**与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王**、冯大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李**与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魏*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陈**与费**、钱小金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仓市**有限公司与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袁**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