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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魏**称,2013年9月初,原告魏*想建设房屋,被告张**听说后找到原告,原告考虑被告的建房款比其他建筑队更合理,便与被告达成建房协议,双方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了建房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第五项约定,预付被告工程款4万元。2013年11月14日被告以打房屋基础买石头为由,又向原告索要了5000元,被告拿到钱后并没有如期动工建房,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并且为原告写了两份保证书,后来被告就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返还建房款4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房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张**承建原告魏**的两层房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建房总价款为91000元(付款方式为施工前付4万元,第一层完工付2万元,第二层完工付1万元,外粉刷完工付1.6万元,地坪完工付5000元),工期为两个月(自2013年9月20日始)。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4万元。被告把原告原有的旧房三间拆除后因未找到挖掘机挖地基停止施工。后用挖机挖完地基后又停止施工。2013年11月14日,被告张**向原告保证:2014年春节前主体完工,至2014年3月11日其他诸如粉刷等工程全部完工,如不能如期完工则被告愿意以自己房屋属原告所有。2013年11月14日,原告又给付被告5000元。2013年12月3日,被告张**向原告保证如果2013年12月5日被告不备齐建筑材料则退还原告45000元。同时,被告以找不到人盖房子为由同意原告找其他人盖房子,被告为原告准备建筑材料。被告未为原告准备建筑材料,原告向被告索要45000元,被告同意慢慢退还,但一直未退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房协议书、收条、保证书和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被告作为承建方应履行包工包料建设房屋的义务,但是被告一再延期建设,在被告同意原告找他人继续建设并保证如果未能在2013年12月5日备齐建筑材料,则同意退还原告45000元。被告违反了自己的承诺,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4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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