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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陈*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陈*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陈*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两原告共同诉称:2013年冬季,被告王**将自家两层楼房交由两原告承建,双方约定工程款共为35000元,加上被告家的墙被拆除后重新砌墙的费用2000元,总共为37000元,楼房建成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22000元,尚欠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房屋裂纹为由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款1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两原告为被告家建房属实,双方约定总工程款是35000元,被告已经支付22000元,尚欠13000元。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是因为原告为被告家所建楼房漏雨严重,被告要求原告重新浇筑屋面。被告认为原告所说的重新砌墙费用2000元太多了,被告最多能给原告重新砌墙费用8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两原告承建被告家两层楼房,双方约定采用清包工形式,总工程款为35000元。房屋建成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2000元,尚欠13000元至今未付。在房屋的建造过程中,被告家的部分墙被拆除后重新砌墙,对于重新砌墙的费用原告称最低也得1000元,被告称最多给8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000元,被告则以原告所建房屋存在瑕疵拒绝支付。因为双方争议较大,致使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提供的照片10张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原告为被告家承建房屋,原告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重新砌墙的费用,本院认定重新砌墙费用为8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3800元。被告王**称原告承建的房屋存在瑕疵,因而拒付下余款项。对该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房屋存在漏水等瑕疵系原告行为造成,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楼房存在瑕疵,且以上瑕疵与原告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及关联程度,而在本院释明后,被告明确表明不要求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此问题进行鉴定,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如认为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瑕疵,可在完善证据后,另行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陈*支付工程款13800元。

二、驳回原告冯**、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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