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住房已拆迁长期在南京市某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陶**发现被执行人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