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顾**与被告钱正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正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申请执行人耿**与被执行人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浦**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桑国山与李**、李*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晋松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祖清响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卢**与项光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郭**与解*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