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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钱正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顾**与被告钱正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正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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