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与被告李**、李*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桑国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9.5元,由原告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周**与孙**、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耿**与被执行人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浦**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顾**与钱正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