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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国山与李**、李*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与被告李**、李*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桑国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9.5元,由原告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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