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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林*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来喜诉称:原告于2006年为被告建房,同年8月房屋建成,此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原告的建房款。2013年11月9日,为明确建房款的清偿期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2013年底之前一次性还清建房款18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吕**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被告吕**因原告徐**为其建房后尚未付清的款项,向原告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建房款18000元,年底给清。因被告吕**未能还款,故原告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庭审中,原告徐**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了欠条一份,以证实被告吕**欠款的事实。被告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以致调解不能。

上述事实,有欠款、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吕**于2013年11月9日向原告徐**出具了欠条,证实其尚欠原告徐**建房款18000元的事实,对此予以采信,被告吕**因此负有向原告徐**偿还欠款18000元的义务。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欠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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