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耿**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方案。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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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浦**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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