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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诉被告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继续自行友好协商,暂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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