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诉被告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与被告继续自行友好协商,暂不通过诉讼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周**与孙**、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耿**与被执行人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浦**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桑国山与李**、李*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晋松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