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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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