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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以收集新证据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诉按原告冯**自动撤诉处理。

准予反诉原告周*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8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25元,由被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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