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孙**、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孙**、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独任审判。2015年1月8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被告孙**、肖*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同日,两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两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同**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委托万隆建**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及质量问题修复造价进行司法审价。2015年10月27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被告(反诉原告)孙**、肖*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采用包工包料的全承包方式为被告拆除旧房并建造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强民村XXXXX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和四间平房,造价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0,000元左右。施工具体内容包括:占地98.5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占地90平方米的4间附房、楼房外墙贴砖、内墙粉刷、安装2扇门、所有窗户(除封阳台)、室内两层水泥落地。因原、被告为近邻,原本关系很好,故未订立书面协议。两被告于2013年10月、12月分两次共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2014年6月初,该项工程竣工。经结算,两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多,但被告以该楼房和平房相接处有细小裂纹和楼房不锈钢大门上有一处凹点为由,拒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即单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造价预算,预算结果为总造价389,537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下:1、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9,537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自制工程量7张、自制底层和二层平面图各1张、照片5张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孙**、肖*答辩称,2013年9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两被告拆除旧房并建造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强民村XXXXX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和四间平房属实。但施工的内容除原告陈述的部分以外,还包括场心浇筑水泥落地、围墙基础、水电安装。楼房按照每平米1,150元计算,包括附房在内涉案工程总造价为闭口价300,000元。2013年9月下旬,原告进场施工。2013年10月、12月,两被告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250,000元。施工中,因原告要求场心浇筑水泥落地及围墙基础两项工程需另加工程款70,000元,两被告表示原告将场心土地平整好即可,其他工程自行解决,但要求扣除工程款50,000元,原告当时亦同意两被告的意见。2014年5月,除场心浇筑水泥落地和围墙基础(含案外人陆某某家)尚未完工,其他工程均已完成。故两被告已经付清了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8月28日会议纪要复印件、案外人建房合同复印件、案外人施*证言等证据材料。

反诉原告孙**、肖*反诉称,反诉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不到半年内,房屋即发生地基下沉、整体墙体开裂等严重影响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瑕疵,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诉被告理应对质量不合格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故反诉请求判令如下:1、反诉被告赔偿两反诉原告房屋返修费10,000元;2、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照片复印件10张。

反诉被告周**辩称,愿意按照司法审价鉴定结论,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反诉原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3年9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两被告拆除旧房并建造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强民村XXXXX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及四间平房等,楼房造价按每平米1,150元计算。因原、被告为近邻,故未订立书面协议。2013年9月下旬,原告(反诉被告)进场施工,2013年10月、12月,两被告分两次共计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250,000元。2014年5月,除场心浇筑水泥落地和围墙基础外,其余工程均已完工。在工程款结算工程中,双方对系争工程的造价及施工范围意见不一,故涉讼。

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司法审价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上海同**限公司鉴定意见为:1)系争房屋内外墙面多处存在裂缝:9-10轴仓库东墙顶部通长水平裂缝和3-6轴客厅东南角、西南角墙面顶部裂缝是由于材料温度变化造成;7-8轴仓库北侧卫生间窗洞西侧墙面贯穿裂缝和6-7轴东北间外墙东北角竖向裂缝是由于房屋变形造成的;C*7轴外墙处钢筋外露端头锈蚀是由于房屋施工时未对其做处理;2)系争房屋楼梯间处三层结构楼板实测板厚为102mm,由于房屋无设计图纸,仅从构造方面考虑,板厚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中9.1.2条双向板最小厚度80mm的要求;3)系争房屋屋面结构檩条木料表面陈旧,已失去木材原有色泽,普遍存在纵向枯裂现象,为旧料;4)系争房屋外墙电表接地线未正确安装,不符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10.3.2条第二款家具配电箱应可靠接地的要求;5)系争房屋底层入户门表面局部存在凹痕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5.3.6条中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的要求;6)落地窗内外开启方向装反,造成雨水渗入室内;7)8-9轴仓库东墙对应9-10轴仓库墙面渗漏是由于屋面防水失效造成。上海同**限公司并针对鉴定意见出具了修复方案。原告对鉴定意见、修复方案均无异议,两被告对鉴定意见无意义,不认可修复方案,认为过于简单。

万隆建**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为:1、房屋质量问题修复造价为2,164元;2、结构旧料及入户门瑕疵扣减造价3,000元;3、崇明县新河镇强民村义化8队828号房屋造价为385,775元;扣除结构旧料及入户门瑕疵,该房屋实际造价为382,775元。4、关于铺贴房屋卫生间墙地砖人工费共计5,000元。对此,原告无异议,并认为其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卫生间墙地砖人工费5,000元均已包含在鉴定意见书的房屋造价内。两被告认为房屋造价过高,未区分主楼和附属房屋单价,质量问题修复价不合理,对结构旧料及入户门瑕疵扣减造价亦不认同。针对两被告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出具了补充说明:“鉴定意见书”中对于主楼与附属房屋的单价综合平均考虑按1,300元/㎡计价,符合市场行情,“鉴定意见书”中已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质量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综合考虑,不再需要调整。

另在审理中,根据两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上海同**限公司和万隆建**有限公司均派员对司法鉴定进行了说明,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拆除旧房并建造新房工程的施工内容及工程款的数额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以司法审价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经司法审价,涉案工程造价为385,775元,结构旧料及入户门瑕疵扣减造价3,000元;扣除两被告已经支付的250,000元,两被告还应支付工程款132,775元。两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维修费用,反诉被告表示同意。经司法审价,房屋质量问题修复造价为2,164元,应由反诉被告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工程款人民币132,775元;

二、反诉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孙**、肖*房屋返修费人民币2,1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5.5元,由原告周**负担人民币45.5元、被告孙**、肖*负担人民币1,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反诉被告周**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4,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鉴定费已由被告孙**先行支付给鉴定机构,原告周**负担部分由原告周**直接支付给两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