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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浦**与被执行人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陈**应给付浦**工程款2257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5290元。因被执行人陈**未按约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浦**的申请,本院已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陈**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有一套房屋,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申请执行人浦国良如需继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上述房产是宅基地房,不宜处置。

经向无锡市住**锡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无公积金开户。

因被执行人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征求浦**意见,是否要求对陈**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浦**表示陈**没有工作,不要求对陈**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执行中,发现陈**由于出车祸住进了医院,身体情况很不好,不宜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本案执行款231358元,执行费337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浦**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向浦**通报,要求浦**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5月15日至本院听证。浦**到庭参加听证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浦**通报,浦**表示不能提供陈**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确切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浦**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陈**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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