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祖*响因与被上诉人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