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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项光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诉被告项光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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