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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2010年2月,被告承建原告家楼房,口头约定建房费37000元,工程包括建设一栋两上两下楼房,粉刷整体建筑、建造门窗等。原、被告双方已结算完毕,但楼房工程尚未完工,如门窗还没有做好,房屋质量也存在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但被告未予处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给原告建房未完成的工程;被告给原告修理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在房屋主体建成时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如果没有建好,原告也不会和我结算。而且在我起诉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款的案件中,法院也认定我已经按照约定建造了房屋并且已判令原告曹**向我支付了价款,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王**承建位于新沂市邵店镇友谊村新庄二组71号原告家楼房,口头约定建造主体是两层楼房、两层主体建成,内外墙粉刷好,门窗、地坪、防水坡(滴水坡)做好。工程于2010年8月份完工,双方并进行了工钱结算。

另查明:因原告曹**有部分工程款未付,王**于2013年5月2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支付劳动报酬款,新**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新马民初字第0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中的原告曹**支付劳动报酬款5460元,现正处于执行阶段。

再查明:由被告王**所承建的上述楼房,主体建筑符合双方约定,门窗已经安装完毕,楼房四周的防水坡未施工,其它方面已完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照片,被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对于由农村村民承建的房屋,施工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合理进行施工,并且应尽量使得建造的房屋符合通行的居住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未完工的工程,庭审中,原告明确未完工的工程包括“楼房的门窗、四周的防水坡”,经调查,上述楼房的门窗已安装完毕,但楼房四周的防水坡未施工,故,被告王**应继续按照约定给原告建造防水坡。原告除了主张有未完工的工程外,还认为被告承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再由被告继续给原告施工显然不合适,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较为合理,综合各方意见及施工的市场成本,本院认为抵销被告给原告建房的劳动报酬款1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劳动报酬款1000元。(从王**诉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抵销)

二、驳回原告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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