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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飞诉称,2012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建房,约定建房款80000元,并签订了建房协议书。房屋建成后,被告仍有12000元建房款未给付原告,后经原告多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建房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1、其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12000元欠条是事实,但之后其又给付原告3000元,这个钱是其从他人处借的,尚欠原告建房款9000元。2、原告建造的房屋存在漏水及阳台开裂现象,原告维修好后,其愿意将剩余9000元给付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农村建房的个体瓦工。2012年9月,被告将其建造的二层楼房的瓦工工作以劳务清包的方式发包给原告,建筑材料由被告自己提供,总价款为80000元。双方于2012年9月6日签订了书面的《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建房的主要工程内容及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家施工,并完成了双方约定的施工内容以及加建的一间小房子。建房过程中,被告分多次向原告付款,后结欠原告建房款12000元,并就此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徐**工程款12000元整,到5月底归还。欠款人:陈**。2013年2月8日”。之后,被告又向原告付款3000元。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建房协议书、欠条、证人陈*当庭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建造房屋提供劳务,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9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房协议书、欠条、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应予认定。被告陈**未及时付款,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抗辩房屋存在漏水及开裂问题,经庭审释*,被告明确不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徐**给付人民币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承担18元,原告徐**承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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