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郏**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元月1日,吴**与宋**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其内容为:“甲方:宋**(简称建房房东)乙方:吴**(简称建筑工程施工方)1、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3、工程质量:按甲方绘图施工,保证横平竖直,墙面平整,基础按图纸施工。如未绘图,应出证明(加深基础者,可另外加收费用)。4、屋面软性结构,乙方不负责防漏水,由甲方负责做防水或上大瓦。5、勾机、打夯由甲方负责提供,费用甲方自理,室内毛地坪,乙方不负责做卫生瓷和地板砖,四邻纠纷造成误工,甲方应按正常出工人数付误工费。6、外墙由乙方负责粘外墙砖。7、工程期限:自开工之日起有效期(2013.元.1),保证如期交工,如大风,连阴雨停电等延续。8、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65元,按实际面积计算。9、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开工付5000元,上一层付15000元,二层付20000元,三层付20000元,其余温暖工后一次性付完。10、如甲方不能按合同付款,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11、合同签订当日生效,施工期间乙方施工人员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12、如出现重大工程质量,甲、乙双方查证,谁的责任谁负责。13、施工期间乙方架木等一切设备,由甲方看管,如丢失由甲方原价赔偿给乙方。14、在施工期间甲方可以提出任何要求,工程结束后甲方不得提任何质量问题。15、本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决不反悔,签字生效。16、本合同履行义务完毕,随之自动失效。合同签订后,吴**即带领工人开始施工,2013年5月份吴**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13年12月份,宋**入住所建房屋。

经吴**与宋**找人测量,确认吴**给宋**建房的施工面积为898.5平方米,东院墙工钱为1000元。庭审中,吴**与宋**均认可宋**已支付吴**工钱120000元,吴**另称给宋**铺地板砖钱19000元,宋**也应支付。19000元铺地板砖钱吴**已支付给工人。宋**认可其所建房屋地板砖为吴**找人所铺,但称对铺地板砖为多少工钱不知道,且称铺地板砖在施工面积内,自己不应再支付该费用。

诉讼中,宋**以吴**所建房屋存有质量问题提起反诉,但未交纳反诉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吴**、宋**双方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吴**、宋**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对于建房的施工面积已经确定,经吴**与宋**核定面积为898.5平方米,东院墙工钱为1000元。宋**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核定后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65元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吴**、宋**双方认可建房施工面积为898.5平方米,东院墙工钱为1000元;每平方米为165元,工程总价款为149252.5元,宋**已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即应再支持工程款29252.5元。对吴**请求的铺地板砖工钱19000元,因宋**认可其房内地板砖为宋**所铺,且合同第5条约定:勾机、打夯由甲方负责提供,费用甲方自理,室内毛地坪,乙方不负责做卫生瓷和地板砖,四邻纠纷造成误工,甲方应按正常出工人数付误工费,故对吴**该请求应予支持。即宋**应支付总工程价款为48252.5元,对吴**多诉部分不予支持。对宋**辩称的应驳回吴**诉讼请求的理由,吴**称已交付所建房屋,现宋**已入住所建房屋,且对测量的施工面积宋**又认可,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对宋**提起的反诉请求,因其未交纳反诉费,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工程款48252.5元;二、驳回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宋**负担1064元,吴**负担436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宣判后,宋**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吴**所建涉案工程现没有完工,且多处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及维修,吴**同意维修后才可以结算工钱;2、按照合同约定,吴**不应负责卫生瓷和地板砖的铺建,而吴**在没有经过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铺建属违约行为,原审判决由上诉人向吴**支付该19000元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吴**答辩称:1、答辩人承建上诉人宋**房屋包工不包料,已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宋**入住使用,施工工程也不存在质量问题;2、双方已就施工工程量进行了确定,应作为计算依据;3、答辩人组织人员所铺建的瓷片和地砖是应宋**要求施工完成的,且答辩人已支出该费用,因此应由宋**支付给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与宋**所签建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经核算,就所建房屋面积等,双方进行了确认,且宋**已入住使用所建房屋,事实上已成就支付工程的条件,对本案吴**的诉求,宋**应承担付款义务。宋**上诉称涉案工程并未完工,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有效抗辩吴**的权利主张,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双方所签建房合同中并未包括卫生瓷和地板砖的铺建,考虑到以上工程的基本必然性,吴**组织人员施工完成该工程并无不妥之处,宋**作为受益人,对吴**已支出的该费用应予返还。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