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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