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国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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