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三诉被告张**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邵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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