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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撤回其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李**承担;反诉费159元,由被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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