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撤回其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李**承担;反诉费159元,由被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