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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毛**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毛**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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