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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被告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签定建房合同,由我给被告徐*盖房。合同中约定了:u0026ldquo;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乙方工程款。u0026rdquo;u0026ldquo;如果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有权停工。u0026rdquo;在建房过程中,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积极为被告徐*建房,但被告徐*却违约不按期付工程款,致使我没有钱为工人支付工资,不得不停工。现无奈诉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支付原告2875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原告起诉我没有任何道理,其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首先,原告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被告房屋施工的权利,原告谎称有农村建房资质,可以保质保量建好房屋。后来才知道原告根本不具有建房资质。其次,原告盖房时将工程质量放在脑后,一味追求施工进度,给我的房屋留下大量的质量隐患。后围墙向外倾斜6公分,主房前沿底梁硬度不够,现已损毁严重,无法使用等等很多质量隐患。再次,我发现原告在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后,就找到原告让其及时采取措施,但原告百般推脱。综上,请求法院公平处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徐**(徐*)与原告张**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由原告承建徐**家的建房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u0026ldquo;地基基础带圈梁*1米深,多出部分每块砖7毛,围墙每块砖7毛,外厕所每块砖7毛,张**负责挖坑粉;造价每平方380元,张**中包,不管水、电、门、窗户;付款办法:人到设备到付一万,开始砌基础付二万,砌墙再付二万,上板前付总造价的80%,二层开始砌墙付二万,中间付一万,打圈梁付一万,二层上板前付总造价的80%,开始粉刷一层付一万,粉刷二层付一万,开始贴砖再付一万,剩余款工程结束一次性付清u0026rdquo;。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原告主体工程基本完工,房屋未进行粉刷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建房合同的约定及原告实际施工量查明:1、建房费用,原告认为所建房屋面积为425平方米,造价每平方米380元,被告无异议,则建房费用为:425平方米u0026times;380元u003d161500元。2、围墙费用,包括后围墙及东围墙,双方对后围墙长12.78米,高3米,东围墙长16.6米,高3米,后围墙地基、东围墙地基深2.2米无异议,且对每平米用砖128块,每块砖0.7元,均无异议,则围墙及围墙地基费用计算为13688.7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一份帐目清单,认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为建房费用与围墙费用之合175188.6元(161500元+13688.7),被告对原告主张房屋总造价范围无异议。另查明,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411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因原告未将工程完工,未进行粉刷,根据原告施工工程量及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法,被告需付原告房屋总造价的80%。关于房屋总造价范围,原告主张为建房费用与围墙费用之和,被告无异议,房屋总造价的80%计算为140150.9元(175188.6元u0026times;80%),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141170元,被告给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28752元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8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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