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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因与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告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李**于2013年6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的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2年3月,李**为修建私有房屋,与赵**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建筑费为每平方米360元,楼梯间按1平方米算1.5平方米。付款方式:进入工地甲方(李**)预付生活费2000元,中间进料按甲方进度情况付款,每层楼板上好付75%,内外粉完成付15%,其他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合同仅约定了二楼、三楼和二、三楼之间的楼梯,其中楼梯按1.5倍面积计算,共341平方米,每平方按360元计算,总价款共计122760元,李**向赵**支付了112000元,合同内欠款10760元。合同之外,赵**还给李**干的工程有:改造一层及加建楼梯共5000元;改建一层大门用砖200块,每块砖含人工按0.8元计算,共计160元;大门上加梁100元;大门加楼板90元;大门粉刷及工费共计300元;一层改建后内外粉刷共计100平方米,每平方10元,共计1000元;一楼改造厨房门,工和料共计200元;加窗户粉刷共计200元;大门地平和门外地平、厕所门外砌砖共计1000元;第四层加盖石棉瓦棚,砖及工费1904元,柱子256元。合同外工程款共计10210元。其中三层少打一个圈梁,双方经协商后扣除2000元;用李**的5袋水泥应扣85元;用李**的旧砖6360块,每块0.37元,应扣2353元。总计应扣4438元。合同内欠款10760元加上合同外工程款10210元,减去应扣的4438元,共计16532元。其中一层大门上的梁和楼板是原有的旧物品,但赵**拆除时没有收拆除费,拆除后的物品就归赵**所有。赵**认为,李**在石棉瓦棚盖好后就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结束后,赵**多次找李**索要剩余款,李**却不支付余款。赵**因此起诉,要求李**支付所欠工程款1688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到实际付款期间的欠款利息(利率按银行贷款标准计算)。该诉求标的与上述计算的数额不一致,是因为在计算合同内面积时,赵**把小数点之后的面积减去了。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双方合同仅约定二楼、三楼和二、三楼之间的楼梯,其中楼梯是按1.5倍面积计算,共341平方米,每平方按360元计算,总造价是122760元,事实上李**已经支付给赵**112500元,剩余尾款10260元。依据合同约定,第三层应有一道圈梁,实际施工中三层没有打圈梁,该圈梁的价格为5906.2元;赵**未按合同约定粉刷内墙面积为73.7平方米,按市场价格每平方米包工包料18元,共计1326.6元;赵**在建设过程中使用李**提供的旧砖6360块,当时的价格为每块0.38元,共计2416元;使用李**提供的水泥13袋,每袋17元,共计221元;上述共计应扣除的工程款为9869.8元,即合同内李**实际欠390.2元工程款。合同之外,赵**干的工程有:改造一层及加建楼梯共5000元;改建一层大门用砖200块,每块砖含人工按0.8元计算,共计160元,应包含大门粉刷;大门上的梁是李**拆除的,大门上的楼板是赵**拆除的,但楼板和梁都是李**的,不应该计算价钱;一层改建后内外粉刷共计100平方米,每平方10元,共计1000元,但该1000元是材料钱;一楼改造厨房门和加窗户粉刷的钱已经包括在5000元内;大门地平和门外地平、厕所门外砌砖共计300元;第四层加盖石棉瓦棚,砖及工费1904元,柱子256元,石棉瓦棚的钱应该包括粉刷,但赵**没有粉刷。合同外工程量合计8620元。李**认为墙面全部粉刷,质量问题全部解决后才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全部付款条件是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实际上赵**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内墙粉刷,工程没有完工,也就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不能算利息。李**不应承担诉讼费。

反诉原告李**诉称:2012年3月13日,李**与赵**签订房屋建设合同,委托赵**在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为李**建设房屋,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房屋建设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在工程建设当中,李**依约履行应尽义务,按时付款,配合工程建设,但赵**却未尽到相应合同义务,所承建的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主要有二层圈梁*浇筑不严密、墙体表面裂缝、楼内面砖铺设空鼓、层高不够等十余项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第二条第五项,地板砖、内墙砖均由李**提供,赵**免费施工。工人是赵**让李**去联系的,赵**最终确认并支付工程款,具体施工过程是赵**安排的,现在地板砖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赵**负责。即使石棉瓦棚最低处只有一米,但也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供工人进行粉刷,且李**已经支付了粉刷费用,赵**就应该粉刷。楼顶的平面并非毛面,而是用砂浆找平。裂缝并非新旧墙结合处裂缝,而是二楼、三楼新建的部分裂缝。因李**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就不存在监督问题,实际上也就没有监督,只是看下进度。因双方一直对工程款和质量问题有争议,就没有验收。经李**多次协商、催告,赵**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李**因此提起反诉,要求赵**赔偿其材料费、维修加固房屋费用等共计20000元。庭审中,李**将反诉请求变更为:要求赵**赔偿李**房顶砂浆费1749.6元、地板重铺、垃圾清运费8621.7元、卫生间加固费155元(两个卫生间是310元)、墙体裂缝维修粉刷费2660元,共计13341.3元。

反诉被告赵**辩称:李**提出的反诉与事实不符,材料费、人工费、维修加固费等费用不应当支持。施工过程都是在李**的监督下进行,每一项工作都得到其认可和确认,包括应该建造的圈梁没有建造,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地板砖是双方协商,由李**聘请他人铺设的,费用由赵**支付,包括没有粉刷的部分,也是协商一致的,四楼石棉瓦棚没有粉刷,也是双方约定的,不存在应扣款问题。在合同约定之外,赵**还为李**加盖了楼梯、大门、大门地平共计8050元,另外还有四楼的石棉瓦棚均没有计入合同。确实使用了6360块旧砖,但双方协商的价格是0.37元;使用了5袋水泥而不是13袋,每袋17元;三层没有打圈梁,协商的价格是2000元,而不是李**所说的5906.2元。国家对民房没有专门的质量标准,一般的成年人都能区别房屋的质量,国家也没有专门的验收程序要求,李**每一次付款都是验收合格才付的款,因此不存在质量问题。赵**没有看到墙体裂缝,且新旧墙体之间衔接部分不可避免会出现裂缝;地砖问题是李**所找的工人造成的,也经过验收,赵**不应该对质量问题负责;卫生间不存在任何问题;石棉瓦棚就不需要粉刷,下面就是毛地,当时双方协商是没有的,事实上也无法进行粉刷,因为地面离棚顶最低处只有一米,人无法站直。这些质量问题都不应该追究责任,李**反诉请求的数额及计算方式,赵**均不认可,应驳回李**的反诉请求。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陈述意见,对本案本诉及反诉的争议焦点共同归纳如下:1、赵**的本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应予支持?2、李**的反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应予支持?

赵**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证1、李**和赵**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的合同一份。证明赵**为李**修建房屋,约定的房屋面积、价款计算及房屋质量等相关内容。

证2、存根9份。证明赵**收到李**建房款共计107000元。另收到李**支付的建房款5000元没有出具票据。

经质证,李**对赵**向本院提交的证1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对证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李**另外支付赵**5500元没有出具票据,而不是5000元。

李**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证1、李**和赵**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的合同一份(同赵**提交的证1)。证明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时间及工程质量约定。其中第一款中前后墙的厚度,当时双方约定,前后墙按24公分,赵**让李**在合同上改下,称他那份合同不用改。

证2、存根9份。该证据是赵**提交的证2的复联,证明开具票据的已付款是107000元,未开具的是5500元。

证3、李**书写的记录一份。证明5500元的支付情况及使用旧砖和水泥的情况。

证4、照片12张。证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经质证,赵**对李**向本院提交的证1、2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中前后墙是约定为24公分,认为该证据同时证明李**拖欠赵**合同内的工程款是10760元。对证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是李**自己陈述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对证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不能确认照片来源及如何形成,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即便是有一些缝、龟裂等,也不能证明是赵**造成的质量问题,因为该房是在原有房屋上进行加盖。

庭审中,赵**最后认可李**所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12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曾申请对其房屋的维修及加固费用进行鉴定,后撤回该鉴定申请。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2年3月13日,李**与赵**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赵**)为甲方(李**)承建二、三层楼房,楼梯间按1平方米算1.5平方米……建筑费按360元/平方计算……门窗要有过梁或圈梁。粉刷:内外粉刷,水泥压光。地板砖、内墙砖均由甲方提供,乙方免费施工……施工中一切场地,水、电由甲方负责,另提供工人住宿,施工中一切人为与质量事故或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与甲方没有任何责任……付款方式:进入工地甲方预付生活费2000元,中间进料甲方进度情况付款,每层楼板上好付75%,内外粉完付25%,其它工程结束后一次付清……施工时一切按建筑规程操作,如有违规重新再做……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双方均认可该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为122760元,但第三层未打圈梁、李**提供的水泥及6360块旧砖的费用均应在工程款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赵**即进行了施工。除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外,赵**还为李**进行了其他施工项目,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有:改造一层、加建楼梯工程款5000元;改建一层大门的砖款160元;一层改建后的内外粉刷款1000元;第四层加盖石棉瓦棚款2160元(1904元+256元);另做了大门地平、门外地平及厕所门外砌砖。李**向赵**支付的工程款共计112500元。

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到位于老城区邙山镇土桥村3组的李**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过程中,赵**认可部分地板砖存在空铺情况,卫生间的面砖不平整,二楼的圈梁有鼓包情况。赵**同时认为地板砖大面积不空,且是李**找人铺的,钱从赵**的工钱中扣除;卫生间的面砖不平是砖的质量问题;圈梁用的石子是从别的场地挪过来时沾上了白灰,才发生鼓泡现象,赵**已及时返修,但因李**不满意就未再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与李**订立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部分,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问题,因李**认可大门地平、门外地平及厕所门外砌砖的工程款为300元,本院对该工程款予以确认,故总工程款为131380元(122760元+5000元+160元+1000元+2160元+300元)。赵**主张的其他工程量及工程款,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的款项,因赵**认可第三层未打圈梁应扣除2000元、使用李**提供的水泥应扣除85元、使用李**提供的旧砖应扣除2353元,故本院确认上述费用共计4438元(2000元+85元+2353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李**主张的其他应扣除款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李**已向赵**支付工程款112500元,故还应再向赵**支付工程款14442元(131380元-4438元-112500元),赵**主张的超出数额,本院不予支持。李**虽未按约足额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因赵**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应先履行付款义务,故赵**要求李**赔偿其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及返修所需价款,赵**虽认可部分地板砖存在空铺、卫生间的面砖不平整、二楼的圈梁有鼓包,但因李**并未要求赵**进行返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返修所需费用,故本院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参照本地区市场价格,酌定返修费用为3000元。李**主张的其他质量问题及返修费用,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工程款14442元;

二、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3000元;

三、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0元,由赵**负担30元,李**负担190元;反诉受理费100元,由赵**负担20元,李**负担80元(赵**已垫付本诉受理费,李**已垫付反诉受理费,待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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