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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郏县冢**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郏县冢**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停撤回对被告李**、郏县冢**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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