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李**、郏县冢**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停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停撤回对被告李**、郏县冢**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李**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舞钢市八宜建筑**公司与苏东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许**与被申请人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