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宋**与李**、郏县冢**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孟**与胡长盘、胡**、原审被告邢德坡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与宝丰县**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长青诉张士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