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宝丰县**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宝丰县**民委员会的起诉;宝丰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岳**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岳**、宝丰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岳**撤回起诉。
准许宝丰县**民委员会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岳**负担。
本案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宝丰县**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