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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三终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1、我以本案房屋质量为由不予支付下欠房款系抗辩理由,无须反诉。2、被申请人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我所写欠条,系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结算依据,所欠4300元为建房质量保证金,应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依约完成建房施工,交付张**使用,张**给张**出具工程款欠条,一、二审判决张**给付张**该笔欠款,于法有据。张**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主张。张**主张其出具欠条为建房质量保证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张**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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