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限公司、金湖县金**保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淮*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限公司、金湖县金*保有限公司、江苏方*造有限公司、江苏航*有限公司、金湖鑫*有限公司、江苏雷*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廖*、李*委托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限公司、金湖县金*保有限公司、江苏方*造有限公司、江苏航*有限公司、金湖鑫*有限公司、江苏雷*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廖*、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限公司、金湖县金*保有限公司、江苏方*造有限公司、江苏航*有限公司、金湖鑫*有限公司、江苏雷*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廖*、李*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02元,减半收取23651元,由原告淮*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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