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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还婷、还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还婷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终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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