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某某县贫困地区儿童规划与发展项目办公室诉被告杨*某某、赵*某某小额贷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调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某县贫困地区儿童规划与发展项目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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